1、深圳市高质量发展,技术改造基准点提高了,最低万硬件设备投入!
2、申报条件严格了,需要提前做各种资质认证和统计数据填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我市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低碳绿色环保制造,助力深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目标,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第八条“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本操作规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低碳绿色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以及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领域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进步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即: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完毕、且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投资建设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项目扶持计划”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请指南》规定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等资助项目审核工作,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根据《若干措施》规定,“项目资助计划”仅对符合本操作规程所指技术改造项目类别的资助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的改造目标和资金来源不同等情形,分设以下四个项目类别:智能化改造项目、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和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第九条资助项目的类别: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采用智能化技术与装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包括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的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可以是依本款所述,或数字化、或网络化、或智能化为阶段目标的改造项目,也可以是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融合一体的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车间、智能制造工厂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应用低碳清洁高效技术工艺和设备,实现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实现提高水、物料、工业固定废弃物等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粉尘涉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和设施,实现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防范能力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项目,可以是依本款所述,或低碳绿色环保、或资源综合利用、或安全生产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可以是低碳绿色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与安全生产融合一体为目标的系统性综合化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以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质量提升、产品更新换代为目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前款所列各类技术改造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采取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本款所述融资租赁方式,仅限生产设备直接租赁的业务模式。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当与前款所列各类技术改造项目相互对应,叠加申报。
第十条资助的费用范围
(一)智能化改造、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资助费用范围: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资助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设备检测维护、数字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外包服务、评估认证等其他相关费用。
本操作规程所指建设费用,均为已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
(1)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安装资助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及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收益性支出)。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以及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维护工程的建设费用;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物流费、备品备件费、调试调机费等与在建工程相关的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设施和装饰油饰等工程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配套软件费用:项目实施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或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而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节能降耗指标和安全生产建设等评估认证费用。
(二)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费用范围: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三款所列资助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资助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
第十一条资助标准: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根据资助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所达到的符合国家标准GB/T-《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的智能化等级标准,实行分级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上述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0万元。
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资助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二)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0万元。
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资助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0万元。
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资助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四)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标准。对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三款所列资助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本条所列资助标准,均为最高资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扶持计划时,可根据本项目扶持计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资助项目实际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十二条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满3个自然年度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辖区内,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十条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资助项目的建设周期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请指南》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六)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资助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资助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等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将曾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资助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八)项目实施单位没有被列为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对象、以及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国家标准GB/T-《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2.获得经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院“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
(二)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工业“三废”排放,以及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低碳绿色环保、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的主要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建设标准规定。其中:
1.低碳绿色环保的项目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03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9立方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0.02吨/万元;
2.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的项目指标:无害化处置率%、资源综合利用率≥95%;
3.安全生产的项目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设施建设与配置标准规定。
(三)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的专项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资助项目实施前均有所提高。
本条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资助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四)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所列技术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资助项目应与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资助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度,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项目实施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XXX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资助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资助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第十五条本章所列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均为必备条件;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即应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
第五章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六条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的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明确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清单如下:
审核资助项目的材料清单由共性审核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审核材料组成。
第十七条资助项目的共性审核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阶段性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四)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复印件);
(五)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均应在《申请指南》明确的资助项目建设起止期限内);
(六)资助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及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七)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资助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实施效益情况说明及其佐证材料;
(八)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当年度前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及其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院“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
2.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实现智能制造的成效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二)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资助项目以绿色低碳为改造目标的,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等指标的评估报告;
2.资助项目以环保低碳为改造目标的,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无害化处置率、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指标的评估报告;
3.资助项目以安全生产为改造目标的,应提供经实施资助项目安全隐患消除和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提升相关的佐证材料;
4.资助项目为上述两类及以上改造目标的,应提供与上述各改造目标相对应的材料。
(三)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所实施资助项目的改造目标,相应提供经实施资助项目后形成或达到的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就业人员等方面有所提高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四)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与在深银行机构或与有资助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
2.项目实施单位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清单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等的票据清单,或列明有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及所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等票据清单(如设备租赁合同没有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则需另行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的还款明细表);
3.项目实施单位实际已获与资助项目相对应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资助项目与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报的无须提供)。
第六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二十条组织申请与受理初审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指南》,并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