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一男子装修做油漆高处跌落骨折,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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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9月9日下午,圭峰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两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各项损失赔偿款,矛盾纠纷得到高效化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何某诉称,被告江某因自家超市装修店面需要,雇请了原告为其超市刷油漆。01年4月7日,原告在刷油漆过程中人字梯被被告周某撞到,并从约3米高处跌落。被告江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原告右侧肋骨骨折,住院4天,医嘱休息个月。住院期间,被告江某垫付了医疗费46元。后原告与二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已于日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周某对撞到原告作业的人字梯这一事实持有异议,并认为原告在作业时未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具有很大过错。被告江某认为其已为原告垫付了46元医疗费,原告何某的诉请过高。由于争议较大,虽多次召集三方调解,均未果。

考虑到原告何某与被告江某是邻居,二被告有生意上的往来,如果判决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于是,圭峰法庭再次召集了三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反复释法说理,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二被告也同意根据自身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获得了赔偿,二被告表示此事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三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调解耐心又暖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有实施安全保障措施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接受劳务者有监督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并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提供劳务者可以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者给予补偿,或可以起诉要求接受劳务者与第三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来源:弋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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