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男子模仿电影黑社会用红油漆写字,铁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张斐(化名)建湖县人,与被害人顾某等人合伙经营公司,后两人在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因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年12月26日下午,张斐和顾某商谈偿款分配问题未果,两人发生争执,张斐说了恐吓之类的话,顾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处警,并告知两人以诉讼程序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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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6日至年7月13日期间张斐在建湖法院、城北派出所、顾某家等处拦截计4次,在建湖法院公告栏、顾某住宅等处用油漆喷印顾某的寻人启事计9次,并扬言欲打顾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斐与被害人顾某至建湖法院欲处理矛盾未果,后张斐将顾某拦截在法院内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才离开。

2.年2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位于建湖县镇北长治路八巷8号的住宅,将进户大门两侧纱门掏个洞,用链条锁将大门锁住,不让顾某及其家人进入。2月14日18时许,张斐再次至顾某的住宅,将写有“诈骗犯顾某”字样的纸牌挂在顾某家大门上。后顾某报警,民警至现场责令张斐将纸牌取下、将锁打开,并告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

3.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斐再次用链条锁将顾某家门锁住,并在顾某家外墙用A4纸张贴顾某的寻人启事。

4.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斐在建湖县镇北菜场西侧拦截顾某,并报警称顾某诈骗80万。民警至现场将双方带到建湖县城北派出所进行调查,后告知双方系民事纠纷可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顾某准备离开时,张斐在派出所门口欲打顾某,被民警制止。张斐仍然在派出所门口拦堵,顾某不敢离开派出所,直至中午12时许,从派出所北墙爬栏杆离开。

5.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位于建湖县长治八巷8号的住宅,在外墙用油漆喷写顾某的寻人启事。

6.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位于建湖县长治八巷8号的住宅,在外墙用油漆喷写寻人启事。

7.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位于建湖县长治八巷8号的住宅,在外墙用印模盖印20余则顾某的寻人启事。

8.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斐在建湖法院公告栏用印模盖印2则顾某的寻人启事。

9.年7月6日,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位于建湖县长治八巷8号的住宅,在外墙上用油漆喷写顾某的寻人启事。

10.年7月7日,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位于建湖县长治八巷8号的住宅,在外墙上用油漆刷写顾某的寻人启事。

11.年7月8日,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位于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33号的住宅,在外墙用油漆、印模喷印2则顾某的寻人启事。

12.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张斐至建湖法院公告栏,发现之前盖印的寻人启事被人抹去,后又用印模盖印6则顾某的寻人启事。

13.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位于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33号的住宅,在外墙和门上用油漆、印模喷印10余则顾某的寻人启事。

另查明,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斐至顾某住宅、建湖法院公告栏等处多次张贴顾某的寻人启事。

归案后,被告人张斐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明他与张斐因上访维权费用分配产生矛盾,张斐两次至其家用链条锁锁大门,不让他进家门,多次张贴、喷漆寻找他的寻人启事并扬言欲打他,他每次都报警。年12月26日下午,他和张斐在台北小站二楼谈维权费用分配问题,没谈拢,张斐生气抓着其衣领,发狠说你就写遗书给你女儿。他把张斐往外推,张斐用手打他右脸一拳,他报警。

警察了解情况后警告张斐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将双方送至建湖法院协调处理。张斐是开车去的。在法院门口,张斐扬言要杀他,他想回家,张斐一直在门外面堵着他,他没有办法回家,他怕出去后被打,一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钟左右,法院法警队长陈某甲到法院门口警告张斐,要求张斐离开,张斐才离开,后陈某甲将他送到家中。他被堵了6个多小时。年2月8日,张斐到他家中找他,他不在家,张斐就用链条锁把他家大门防盗门锁起来了。2月17日,张斐又用链条锁把他家门锁起来,两次他都报警的,期间他是有家不能进,边换洗的衣服都拿不了,只能住在外面。

4月6日9时,他到建湖县镇北菜场西边哥哥中理发,张斐上来就抓着他的衣领,把他按倒在地上,不停地用拳头往他身上捣,有十几拳,打完后张斐报警说抓住一个80万元的诈骗犯。后民警至现场将他们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张斐不服在城北派出所门口等他外去,他当时准备离开,张斐在门口堵着他准备动手打他,被民警陈某乙制止,警告张斐不得恐吓打人,限制他人自由,他怕被打,一直到当天中午12点多钟,才从派出所爬栏杆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斐多次拦截他人,多次以喷漆的方式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张斐的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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