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甲某房屋装修,乙某承揽其房屋室内油漆粉刷工作,油漆由甲某提供,工具由乙某自带,后乙某自行召集丙某等人进行施工。某日,乙某同丙某等人一起午餐,丙某午餐时饮酒,下午又到甲某家继续施工,施工过程中,丙某从乙某提供的工具架上摔下,造成七级伤残。
审理经过一审法院认为,甲某将房屋油漆粉刷工程交予乙某,并且无指挥、管理等行为,乙某自行召集丙某等人进行施工,并自带工具。综合全案认定,甲某与乙某之间法律关系符合乙某交付工作成果,甲某支付报酬的承揽关系,丙某根据乙某安排到甲某处粉刷油漆,并按照工作时间从乙某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都符合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雇佣关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乙某作为雇主,在施工过程中未向丙某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且明知丙某下午要施工而对其饮酒不加劝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丙某作为一名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油漆工,疏于防范油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且在施工前饮酒,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明显过失。甲某作为定作人,选任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乙某进行施工,亦存在一定的过失。最终根据三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乙某、丙某各承担45%的责任,甲某承担10%的责任。后乙某提起上诉,辩称其与甲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与丙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乙某的抗辩理由均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其上诉理由难以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与规范指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某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时未尽责审查资质,农村自建房装饰装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公司或具备专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乙某雇佣丙某,在丙某提供劳务期间没有保障工具设备的安全性,对提供劳务一方工作期间饮酒没有进行规范提醒;丙某工作期间没有注意自身安全,甲乙丙三人都对损害结果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承揽人承揽工作、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务、定作人委托他人完成工作时都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以减少意外的发生。
END拟稿
广福村法律顾问王静艺
司法所仇美娟
编辑
汪达飞
审核
朱有保郭秋晨
签发
陆艳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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